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我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提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 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调整。
第三条 (名词释义)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 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保护范围 应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 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 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 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 理划定。
第四条 (划定标准)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 控制地带划定参照《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划定指引》实施。
第五条 (划定程序) 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 1 年 内, 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划定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经 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 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部门公布。市、县 (区) 级文 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 准公布。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可以由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会同 自然资源部门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 并予以公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市人民政府报 送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部 门公布。省级、市级和县 (区)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 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 公布。
第六条 (征求意见)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组织论证,并通过公示征求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第七条 (重新划定公布) 暂未划定保护范围的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参照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指引》划定,并于本办法施行 1 年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完成划定工作。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升级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沿用 原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市 (县) 级文物保护单位公布为省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后,需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核定公布保护范围;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原建设控制地带可沿用,也可按照办法第五 条予以优化调整后按程序公布。
第八条 (公示公告)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在划定公布后, 由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对外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划定指引 (2021 版)
第一条 广东省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划定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图纸。
文字说明必须明确文物本体,说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的四至边界、建筑面积、 占地规模和相关范围内的管理规定。 图纸应标识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本体,标明保护范围边界和建设 控制地带的边界等内容。
文字说明应与图纸表达内容相一致。
第二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根据保 护对象的不同分别划定。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 的安全距离,以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安全距离 可参照下述标准划定:
1)保护范围界限从文物本体边界外扩距离一般不宜小于 5 米;
2) 缺少明显边界的古遗址等地下文物为内容的文物保护 单位,其保护范围从最外侧有遗迹现象点以外外扩不宜少于 30 米范围;
3) 摩崖石刻、石窟寺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宜在主 体以外 10 米至 30 米;
4)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也可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划定保护范 围。
第三条 关于集中成片区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 可参照如下标准:
1) 由多个文物建筑单体组成的同一个文物保护单位,单 体文物空间分布比较集中的,应成片划定保护范围;单体文物空 间分布不集中的,其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 由两个及以上文物单体组成的以“村、街区”等建筑 群类型命名的同一文物保护单位,各个文物单体可单独划定各自 的保护范围,并根据各文物单体的类型及特征制定不同的保护管 理规定。
3) 相邻的不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重叠部分按照较 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可按照实际情况依法划定建设 控制地带范围。依法划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 应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风貌完整和协调,划定工作可参照如下标 准制定:
1)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界限从保护范围向外扩距 离不宜小于 30 米。
2) 相邻的不同文物保护单建设控制地带重叠部分,应按 照较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要求执行。
3)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与相邻的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重叠部分,管理要求不一致时,应按照较严格管理要求执 行。
第五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是 反应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图纸, 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应有图题、 图界、指北针、 比例、 图例、照片等。
第六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上 的文字字体应易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 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图应参照以下各项基本规定执行
1) 图题的内容应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图题宜横写, 不应遮盖区划范围内的实质内容,位置宜选在图纸的右侧或下 侧。
2) 图界是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图的幅面应涵盖的范围,一般应至少包括建设控制地带以外 50m 内相邻地块的用地范围,且应涵盖周邻用地的直接关联范围。
3) 指北针的位置应在图幅图区内的上方右侧。
4) 横向图图纸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到图纸的右侧;竖向图 图纸宜把图标等内容放在图纸的下方。
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图使用的 地形图,应采用自然资源部门最新公布的地形图纸。
第八条 两线制图要求参照如下标准编制
1) 全国重点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原则上在 1:500 地形图上标示,规模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在 1:1000 或 1:2000 地形图上标示;市、县 (区) 级文物保护单位 标示底图可参照执行。
2)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纸上须标 明保护范围 (用红线表示) 、建设控制地带 (用蓝线表示) 、文 物本体 (用红色斜线表示) ,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有 其他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用蓝线斜线标示。文物保护单位在
城市紫线范围内的,还要标注出城市紫线,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城市紫线的衔接和协调。
第九条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 带划定可参照附图一 (竖版) 或附图二 (横版) 绘制。
附图一、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 定示意图 (竖版)
附图二、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 定示意图 (横版)